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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7〕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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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7〕1号

兴宁市龙田生猪屠宰场:

经营者姓名:黄启才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600095123

生猪定点屠宰证:粤梅屠准字015号

地址:兴宁市龙田镇三角地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6日晚上,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你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你屠宰场在屠宰生猪过程中产生的向外排放的废水和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100号)显示总排放口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为566mg/L、 氨氮为208 mg/L、悬浮物为122 mg/L、总磷为26.9 mg/L,分别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表2二级标准限值的4.66倍、9.40倍、0.22倍和25.9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26日、12月2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2月2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12月26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100号)、《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黄启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屠宰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我局对你屠宰场作出:

处于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4倍共壹万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整(¥14784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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