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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7〕2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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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7〕24号

兴宁市明星塑料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胜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673118804D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41481-2016-000037

地址:兴宁市望江(原氮肥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17年7月5日国家环保部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专项督查组现场检查反馈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6日对你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公司私自在冷却槽边设置一条隐蔽的塑料暗管将冷却废水直接引至厂房后面的水沟向外排放,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以上事实,有2017年7月6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7月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7〕57号)、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王世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处叁万元整(¥3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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