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20]1号 兴宁市兴安发展公司: 现场负责人:廖远平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1965713814 地址:梅州市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城南205国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据《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数据异常问题的通知》,2019年12月02日下午,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确认机动车污染减排环境监控信息平台发现你公司对号牌为赣C5D228的柴油车检测,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02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郭兴华和刘东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款“ 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因你公司能主动撤回检验报告,退回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及时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积极整改,适合从轻处罚原则。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处壹万元整(¥1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