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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环兴罚〔2022〕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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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兴宁市誉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曾壬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6788135313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142519******2917                                    

地址: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你公司位于兴宁市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的兴宁市誉辉实业有限公司中频感应熔化电炉熔炼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办公室        20227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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