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梅市发改价格〔202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梅州市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市卫生健康局,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梅市发改价格〔202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梅州市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