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2014〕38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2018〕1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核定兴宁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建立城区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管道天然气用气类别 管道天然气用气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种类别。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的规定执行。 二、配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1.0455元/立方米(含税)。 (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 三、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销售价格:实行分三档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价格为4.8元/立方米,第二档5.3元/立方米,第三档5.8元/立方米。集体用户气价4.8元/立方米(含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优惠对象)。 (二)非居民销售价格:不高于5.76元/立方米。 四、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2014〕381号)规定,按照保障基本、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原则,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 (一)阶梯气量。家庭用气分三档气量:一档按7.5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含)以下;第二档按7.5—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60—528(含)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52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二)阶梯气价。管道天然气居民用销售价格实行分三档阶梯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保持不高于1:1.2:1.5左右的比价。 (三)计价周期。居民用气量按年(即12个月)为结算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用气量标准。阶梯气价气量按家庭人口基数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数上相应增加7.5立方米/月,年增加90立方米,以此类推。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居委会或相关有效证明,到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五、实行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23〕258号)规定,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兴宁市城区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一)启动条件 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本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2.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 3.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9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二)调价幅度 1.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且调整额不超过0.5元,下调幅度不限,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联动调整后用气销售价格=现行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基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 (四)调价程序 当天然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相应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再举行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具体程序: 1.当天然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销售价格;需超过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调整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2.企业没有主动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书面申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进货价格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价格测算,及时予以价格调整。 (五)进货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天然气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气源采购成本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气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 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六、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气优惠 兴宁城区居住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基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的80%计收气费。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市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它规定 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优化服务,保证供气稳定安全。 八、实施时间 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