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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部门收费标准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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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案件受理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粤价函[2008]45号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补贴。
  (一)离婚案件 300 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粤价函[2008]45号
  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01    
  (二)财产案件   分段累计    
  不超过1万元的 50.00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    
  (三)非财产案件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的案件 500    
  涉及损害赔偿5万元内   不另行交纳    
  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劳动争议案件 10    
  (四)知识产权案件        
  没有争议标的 1000    
  有争议价额的 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六)其他案件        
  提管辖异议不成立 100    
  调解结案案件 减半交纳    
  简易程序案件、 撤诉案件 减半交纳    
  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 am, p;nb, sp; 标准的1/ 3交纳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准减半交纳,最高收费不超过30万元。    
  审判监督程序 按再审请求数额交纳    
  公告催示 1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    
  (七)下列案件不交纳受理费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上诉、管辖权异议、行政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2 二、申请执行费        
  (一)申请执行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50-500    
  不超过1万元的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二)诉讼保全   分段累计    
  不超过1千元的 50    
  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最多不超过5000元。
3 诉讼费交纳困难的依据《办法》第45、46、47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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