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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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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社会抚养费 按条例规定执行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  
2 卫生监测 具体收费标准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粤价函[2012]1061号、粤财综[2013]33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
3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粤价函[2012]1061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注:1、按规定操作规程需要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的,按标准收取现场监测费和样品采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收一次样品前处理费。
  2、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开展委托性防疫服务,委托方要求加急的,可收取加急费用,但不得超过收费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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