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社会抚养费
按条例规定执行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
2
卫生监测
具体收费标准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粤价函[2012]1061号、粤财综[2013]33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
3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粤价函[2012]1061号
按文件规定执行
注:1、按规定操作规程需要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的,按标准收取现场监测费和样品采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收一次样品前处理费。
2、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开展委托性防疫服务,委托方要求加急的,可收取加急费用,但不得超过收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