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
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3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梅市价字[1997]80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营业性临时占用
平方米/天
0.4
基建或其他占用
平方米/天
0.2
4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5
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
粤价[2002]10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 财税[2015]101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1、新建商品住房
m2
2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二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