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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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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 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3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梅市价字[1997]80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粤价[1997]33号、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营业性临时占用 平方米/ 0.4  
  基建或其他占用 平方米/ 0.2    
4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  
5 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     粤价[2002]108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 财税[2015]101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1、新建商品住房 m2 2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2、存量(二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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