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及授权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线下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原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委托书》。 2、线上申请(粤省事平台): 登录平台:打开微信,在搜索栏输入 “粤省事”,进入“粤省事”小程序。首次登录需完成实名认证,绑定个人身份信息。 进入服务模块:在“粤省事”小程序首页,找到“社会救助”或直接在搜索框输入“社会救助服务申请”,点击进入相关服务页面。 发起申请:在社会救助服务页面中,选择“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功能选项,点击“开始申请”。 填写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依次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内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过程中需上传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图片(可提前将证件拍照存储在手机中)。 签署委托书:在线签署《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委托书》,同意相关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提交申请:确认所有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提交成功后,可在申请记录查询页面查看申请进度及相关反馈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次月20日前通过银行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调查核实
(四)公示
(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