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申办条件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的规范表述。 1.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予以受理,在批准养老机构名称前须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通过名称预先核准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2.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3.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养老机构备案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在实地查验后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3.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变更备案信息,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5)。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按规定提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6)。 5.信用联合惩戒。实行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将不按规定时限备案或具有欺老虐老行为、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的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等资格。 6、联系方式 (1)养老机构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兴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0753-3261356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与行政许可股: 0753-3389275 (2)养老机构备案工作联系电话 兴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0753-3263965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名称: 地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服务设施占地面积(适用于独立设施):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和手机):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备案编号: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民政局: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 (章) 附件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 变更备案编号: 变更事项如下: 民政局(章)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