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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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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精神,市政府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列入2015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依照《梅州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梅市民字〔2015〕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1、在本地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本省殡仪馆)的本市户籍居民。

2、公安机关查验并出具证明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385元;

2、遗体告别存放费(三天以内),每天100元;

3、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200元;

4、遗体火化费(普通遗体火化)215元;

5、骨灰存放费(1年以内)60元;

6、骨灰盅80元;

7、消毒费60元。

合计每具免费金额13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本市辖区内提供殡葬服务的殡仪馆办理,并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材料。对属于免除服务费用范围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殡仪馆统计汇总实际火化数量及相关资料,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经费。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本省殡仪馆)火化的,应提交逝者生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的异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正式发票(含费用清单),到我市殡仪馆报销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如高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则按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如低于户籍所在地费用标准,则按实报销。)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并火化、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报销费用。

四、经费来源

我市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按照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和标准足额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对本市户籍人员且遗体实行火化的基本殡葬服务免除的费用由省、市、县(市)三级财政分担。我市每宗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费金额1300元,省财政每具补助220元,梅州市财政每具补助100元,剩余部分由本级财政负担,超出上述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丧属承担。

五、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按照便民利民、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推进实施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

(一)市民政局:负责宣传我市殡葬改革惠民政策;督促殡仪馆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加强对殡仪馆的检查、督导。负责宣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俭治丧、安全治丧;负责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免收对象花名册和死亡证明材料及请拨经费。

(二)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做好核查和免收经费的拨付工作。

市殡仪馆应认真执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强化服务,严格把关;市民政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2015年9月18日起实施。

印发《兴宁市免除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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