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市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2018年11月23日在兴宁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兴宁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钟剑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请予审议。 一、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兴宁市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多次对审计报告作了批示,并由市人大、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4个督查组,联合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效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28158.2万元,其中:处理上缴财政资金272.69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34.43万元、调增固定资产234.82万元、落实或拨付项目资金27533万元、增收节支1.42万元。同时,有8个单位重新修订或完善了单位内控制度。 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 市财政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审计整改期限内能够整改的问题基本整改完毕。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情况。 关于有些单位部分公务接待费支出不够规范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均表示以后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1)对于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无依据收费、违规收取资金的问题。均按审计要求将非税收入和违规收取的资金收缴财政。 (2)关于未按规定采购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有1 个单位重新修订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其他单位均表示今后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3)关于扩大开支范围,向无预算缴拨关系的其他单位拨付工作经费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三个单位均表示今后将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各项费用的支出。 (4)关于未取得发票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以上单位均向相关单位重新补开具发票。 (5)关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未经核定总量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实施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该单位已进行了整改,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重新修订,并履行了审批、备案程序。 (1)关于有些单位挤占专项资金的问题。各单位已将被挤占的资金归还原渠道。 (2)关于个别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该单位加快对该项目的实施,至2018年8月底,已安排使用资金715万元,至2018年12月底该项目将实施完成。 (1)关于个别单位多付工程款的问题。该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收回多支付的资金。 (2)关于有些单位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未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实施和工程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那些单位均表示今后将纠正,工程项目的实施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关于有些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登记入账和资产对外出租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问题。那些单位均能按审计提出的审计整改要求,将漏记的固定资产补记入账,并表示已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后,将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部分单位存在少记收入和支出、出纳未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清理等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和超限额使用现金的问题。经审计指出后,相关单位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对往来款项进行了清理结转。同时,规范现金结算限额支付的标准,杜绝超现金结算限额支付费用。 (三)工程项目审计整改情况。 关于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建设程序不合规和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等问题。经审计指出后,以上单位表示今后将予纠正。 (四)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整改情况。 关于S225线的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跟踪、督促。据该公司上报情况反映,至2018年10月底,累计完成投资总额28051万元。 (五)关于兴宁市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经审计指出后,相关部门已要求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对所监理项目全面核实排查,把好工程质量关。同时,对相关合同进行了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审计整改力度。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兴市府〔2015〕3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审计发现的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二)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检查机制。市政府将持续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形成审计督查常态化,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以整改到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锐意进取,尽责担当,为兴宁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新格局,服务兴宁振兴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报告完毕。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