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统一确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 经2021年3月26日市政府十五届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兴宁市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梅市府函〔2020〕259号.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