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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5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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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一并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兴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对本市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明确“证明”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裁判文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如申请人持有的章程、合同、委托书、情况说明、诊断记录(比如病历)等,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便民利民要求,对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公共服务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

  三、工作任务

  (一)公布事项清单。

  根据粤办函〔2020〕334号文,省各有关单位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根据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文,梅州市各有关单位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在全梅州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我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对接,对照省和梅州市公布的证明事项清单,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以正式文件印发(转发)并抄送市司法局,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确保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顺利实施。

  (二)确定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在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之前,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参照省的样式),并根据不同行政事项的环节和特点,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内容完整、形式规范、通俗易懂,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使用。

  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办事单位在受理环节应当按照新的办事流程办理,在线办理的行政事项也应当同步调整办事流程。

  (四)加强信息核查。

  各单位要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应当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

  各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市政府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极解决单位与单位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定期收集各单位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推动纳入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内容加以解决。

  (三)加强信用监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

  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将各地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广东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同时,市直各单位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我市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附件:1.兴宁市××××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参考样式)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3.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参考样式)


附件1

兴宁市××××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

名称

设定依据

办事单位

证明

用途

实行

时间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行政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其他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1.居民户口本、证明申请人符合……

  2.××资格证,证明申请人具备……

  3.×××证明,证明申请人不存在……

  4.×××××,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行政事项名称)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第×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如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户口本 □××资格证 □××证明 

  (三)本人(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

  ×××部门: 

  我单位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比如:现有条件无法实现在线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对以下申请人关于(证明事项名称)的情况进行核查: 

  1.×××,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持有×××证书: 

  □是,现行有效(复印件附后) 

  □否,未获得该证书 

  □证书已失效 

  2.×××,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存 

  在……情况: 

  £是,情况属实 

  £否,实际情况为: 

  □相关情况无法查实 

  3.××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由于该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          个工作日,请尽快协助我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并在         日内函复我单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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