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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19〕5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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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房产服务中心: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着力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新格局,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3日发出了《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兴市府〔2019〕32号),拟对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高田村(地块三)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为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本通知自2019年9月23日起执行。

   附件: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街道高田村(地块三)房屋征收示意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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