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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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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7号兴宁市宇晟生活超市(温宇星)经营不合格食品纯正花生油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 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以15.83元/瓶的单价从广东粤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纯正花生油(生产企业:汕头市粤润食品有限公司,规格:800 毫升/瓶,生产日期:2020-12-01,下同)12瓶,计进货款190元,尔后将上述纯正花生油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纯正花生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强制标示内容,最小字符高度为1.41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3.9 要求;质量等级:一级,与产品标准 GB 2716-2018 内容不符,不符合GB 7718-2011 标准中 4.1.11.4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6366)。经查,上述纯正花生油的销售价格为25元/瓶,截至2021年8月25日止,上述纯正花生油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00元,获利110元,合计货值3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纯正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兴宁市宇晟生活超市温宇星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纯正花生油。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5号兴宁市叶塘镇多客来副食商店(石运新)经营不合格食品二锅头(浓香型白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3月20日,当事人以135元/件的单价从兴宁市祥丰酒业经营部购进二锅头(浓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武城龙赢天下酒业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0-05-11,下同)2件(12瓶/件),计进货款270元,尔后将上述二锅头(浓香型白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二锅头(浓香型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强制标示内容的数字和英文,最小字符高度为 1.51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3.9 要求,2、净含量为 500ml ,最小字符高度为 2.50mm,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 4.1.5.4 的要求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8210)。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对12瓶上述上述二锅头(浓香型白酒)做退货处理。经查,上述二锅头(浓香型白酒)的销售价格为156元/件(13元/瓶),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上述二锅头(浓香型白酒)除退货的12瓶外,其余12瓶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56元,获利21元,合计货值31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二锅头(浓香型白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叶塘镇多客来副食商店   石运新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二锅头(浓香型白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6号兴宁市兴福水果店(吴伟新)经营不合格食品火炙糯米娘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4月3日,当事人以40元/瓶的单价从梅州市鎏峰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火炙糯米娘酒(生产企业:梅州市鎏峰酒业有限公司,规格:2.5kg/瓶,生产日期:2021-01-05,下同)6瓶,计进货款240元,尔后将上述火炙糯米娘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火炙糯米娘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净含量为2.5kg,最小字符高度为 2.61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4.1.5.4 的要求; 
执行标准已经废止,不符合 GB 7718-2011 标准中 4.1.10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7331)。经查,上述火炙糯米娘酒的销售价格为50元/瓶,截至2021年8月25日止,上述火炙糯米娘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00元,获利60元,合计货值3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火炙糯米娘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兴福水果店 吴伟新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火炙糯米娘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8号兴宁市润嘉百货商店(岑苏林)经营不合格食品“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19年6月16日,当事人以26元/瓶的单价从梅州市荣贵酒业有限公司购进“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生产企业:烟台嘉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规格:375mL/瓶,生产日期:2018-09-28,下同)12瓶,计进货款312元,尔后将上述“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润嘉百货商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除食品名称外的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其字符高度均小于 1.8mm,其中生产许可证号的最小字符高度是 1.02mm,不符合 GB 7718-2011 标准中 3.9 要求,2、净含量最小字符高度为 1.47mm,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4.1.5.4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0311)。经查,上述“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的销售价格为32.8元/瓶,截至2021年8月30日止,上述“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93.6元,获利81.6元,合计货值393.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润嘉百货商店 岑苏林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SUNESSE”轩斯堡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9号兴宁市新旺百货商店(陈爱萍)经营不合格食品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以160元/件(13.33元/瓶)的单价从兴宁市甘塘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糯米娘酒(生产企业:兴宁市甘塘酒业有限公司,规格:485mL/瓶,生产日期:2020-10-20,下同)1件(12瓶/件);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以27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联城食品贸易商行购进大米(玉松软香米)(生产企业:霍邱县国民米业有限公司,规格:5 公斤/包,生产日期:2021-07-11,下同)15包,进货款共计565元,尔后将上述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如下:大米(玉松软香米)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GB 28050-2011 标准要求。实测值:1、净含量计量单位错误,应标示千克[kg],不符合 GB 7718-2011 标准中 4.1.5.3 的要求,2、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为 5.55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4.1.5.4 的要求, 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不规范,应标示为每 100 克[g],不符合 GB 28050-2011标准中 6.1 的要求,4、能量修约间隔错误,不符合 GB 28050-2011 标准中 6.2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7855);糯米娘酒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指标:应符合 GB 7718-2011、GB 28050-2011 标准要求。实测值:强制标示内容,最小字符高度为 1.70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3.9 要求;净含量:485ml,最小字符高度为 3.50mm,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4.1.5.4 的要求;质量等级:二级,与产品标准GB 2758-2012 内容不符(内容无等级),不符合 GB 7718- 2011 标准中 4.1.11.4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7851)。经查,上述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的销售价格分别为30元/包、16元/瓶,截至2021年8月25日止,上述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642元,获利77元,合计货值64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新旺百货商店陈爱萍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大米(玉松软香米)、糯米娘酒。    
兴市市监处罚〔2021〕159号兴宁市高汉小吃店(陈高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高汉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71号门店的兴宁市高汉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高汉、张慧莲的健康证明。陈高汉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9日,张慧莲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9月1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高汉小吃店陈汉高主要负责炒粉炒面、张慧莲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高汉小吃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高汉小吃店陈高汉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3号兴宁市旺盈茶烟酒商店(刘军伟)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军伟设立在兴宁市兴东北一街79号的兴宁市旺盈茶烟酒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货架上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企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规格: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的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进货单据。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时仅核对过进货单据,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兴宁市旺盈茶烟酒商店刘军伟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警告。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0号兴宁市客家乐超市(曾国龙)经营不合格食品豆豉油辣椒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以6.5元/瓶的单价从兴宁市伟新副食超市购进豆豉油辣椒(生产企业:湖南省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280 克/瓶,生产日期:2020-08-01,下同)8瓶,计进货款52元,尔后将上述豆豉油辣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8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豆豉油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1、执行标准代号与顺序号没有用空格间隔开,格式不规范,不符合 GB 7718-2011 中 4.1.10 的要求;2、附有外文的营养标签格式标示不规范,不符合 GB 28050-2011 中 3.5 附录 B.2.3 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801130)。经查,上述豆豉油辣椒的销售价格为10元/瓶,截至2021年9月15日止,上述豆豉油辣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80元,获利28元,合计货值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豆豉油辣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客家乐超市曾国龙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豆豉油辣椒。
兴市市监不罚〔2021〕021号兴宁市众家百货超市(谢炬明)经营不合格食品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以9.5元/包的单价从梅州市宗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生产企业:广东桂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28 克×6 杯/盒,生产日期:2021-03-05,下同)16包,计进货款152元,尔后将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净含量为 128 克×6 杯,最小字符高度为2.70mm,不符合 GB7718 标准中 4.1.5.4 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707810)。经查,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的销售价格为11元/包,截至2021年8月25日止,上述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76元,获利24元,合计货值17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众家百货超市谢炬明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烧仙草果冻(蜂蜜仙草味)。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4号梅州市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瑞康店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梅市市监药化交字(2021)18号《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到位于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1468、1470号的梅州市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瑞康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方有一铁门,铁门后有一楼梯间,楼梯间堆放有三个纸箱,纸箱内放有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1021929)、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生产企业:吉林显锋科技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2024203)等药品。当事人存放药品的楼梯间与当事人核准的经营场所未连通、进出也有门隔断,属于未经核准的场所。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梅州市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瑞康店 余映红一、责令立即停止在未经核准的场所存放药品的行为;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5号兴宁市刘远平饮食店(刘远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刘远平、陈冬平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1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1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刘远平饮食店刘远平主要负责炒粉炒面、陈冬平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刘远平饮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刘远平饮食店刘远平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6号兴宁市陈氏正宗叉烧包店(陈嘉伟)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嘉伟设立在新兴雅苑沿河路23号门店的兴宁市陈氏正宗叉烧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嘉伟的健康证明。陈嘉伟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2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9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陈氏正宗叉烧包店陈汉高主要负责糕点类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陈氏正宗叉烧包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陈氏正宗叉烧包店 陈嘉伟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7号兴宁市大家好早点店(巫祖松)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巫祖松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9月21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大家好早点店巫祖松主要负责炒粉炒面,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大家好早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大家好早点店巫祖松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8号兴宁市小林面包店(林立伟)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立伟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佛一街76号门店的兴宁市小林面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林立伟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8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8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彭江宁未办理健康证明。经查,在兴宁市小林面包店林立伟、彭江宁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面包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小林面包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小林面包店 林立伟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69号兴宁市欢喜餐饮店(丘振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丘振东设立在兴宁市兴东北一街66号的兴宁市欢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丘振东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彭小欢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分别至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欢喜餐饮店丘振东、彭小欢主要负责做餐饮(腌、汤粉面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欢喜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欢喜餐饮店丘振东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0号兴宁市启平餐饮店(刘启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启平设立在兴宁市兴佛横一街(现门牌兴东北一街82号)的兴宁市启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刘宇玲、刘蔼玲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2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至2021年9月2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启平餐饮店刘宇玲、刘蔼玲主要负责做餐饮(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启平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启平餐饮店刘启平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1号兴宁市清连农家菜馆(刘清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清标设立在兴宁市赞鸿花园A32-33号的兴宁市清连农家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刘清标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刘清连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分别至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张运、罗建雄、钟清泉、杨宏峰等四人未办理健康证明。经查,在兴宁市清连农家菜馆刘清标、刘清连、张运、罗建雄、钟清泉、杨宏峰等六人主要负责做餐饮(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及未取得健康证明期间,上述六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清连农家菜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清连农家菜馆刘清标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2号兴宁市食味鲜餐馆(黄志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志红设立在兴宁市兴佛二路94号的兴宁市食味鲜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志红、曾胜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3月12日,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3月12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食味鲜餐馆黄志红、曾胜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食味鲜餐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食味鲜餐馆  黄志红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3号兴宁市巧记美食店(朱巧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朱巧清设立在兴宁市新兴雅苑沿河路26号的兴宁市巧记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朱巧清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8日,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9月8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巧记美食店朱巧清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巧记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巧记美食店  朱巧清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4号兴宁市海鹏饮食店(王海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海权设立在兴宁市兴佛二路93号的兴宁市海鹏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王海权、范柳芳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海鹏饮食店王海权、范柳芳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海鹏饮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海鹏饮食店王海权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5号兴宁市芳业石磨肠粉店(谭华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谭华芳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6月1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6月11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芳业石磨肠粉店谭华芳主要负责肠粉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芳业石磨肠粉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芳业石磨肠粉店谭华芳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6号兴宁市跃记烧腊店(罗跃锋)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罗跃锋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跃记烧腊店罗跃锋主要负责烧腊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跃记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跃记烧腊店罗跃锋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1号兴宁市李嘉食品店(罗苑)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苑设立在兴宁市新兴雅苑沿河路35号的兴宁市李嘉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李森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李嘉食品店李森强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冷食类食品(含烧卤熟肉)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李嘉食品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李嘉食品店罗苑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8号兴宁市运佳大药房水口分店(古运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罚款
经查,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以0.01元/盒的赠送价从广东深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颗粒(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5袋/盒,批号:2210403012,下同)10盒,尔后将上述阿莫西林颗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阿莫西林颗粒的库存,发现上述阿莫西林颗粒的库存为6盒,已售4盒,执法人员核对上述已售4盒阿莫西林颗粒的处方凭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处方凭证。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颗粒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售药品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
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开架自选货架发现发现脑心舒口服液(生产企业:湖北太子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毫升/支×14支/盒、批号:20210101,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下同)82盒、转移因子口服液(生产企业:卫材[辽宁]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ml/支×12支/盒、批号:F200928,贮藏:密闭在凉暗处保存避光并不超过20℃,下同)4盒,上述脑心舒口服液、转移因子口服液并未按要求放置于阴凉柜。经查,现场检查时室内温度已超过20℃,且梅州地区夏季的温度能达到30℃以上,上述脑心舒口服液、转移因子口服液药存放在该开架自选柜台是达不到要求的贮藏温度的,应存放于阴凉柜。
经查,阿莫西林颗粒、脑心舒口服液、转移因子口服液药销售价格分别为6元/盒、15元/盒、30元/盒,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货值为24元,得销货款24元,获利23.96元,未达到贮藏条件的药品货值为135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运佳大药房水口分店古运环一、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二、 对当事人未按药品贮藏条件存放药品的行为作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立即停止未按药品贮藏要求存放药品的行为;2.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9号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永泰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永泰路永盛豪庭A栋24号一楼的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永泰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开架自选柜台摆放“普林松”颈康胶囊(生产企业: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90219、批号:20200708、规格:14粒×2板/盒)、“云鹏”猴头菌片(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4020474、批号:D210105、规格:每瓶100片)两种处方药。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永泰店 钟新强  一、责令立即停止在未经核准的场所存放药品的行为;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79号兴宁市小唐螺蛳粉店(郑文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文峰设立在兴宁市新兴雅苑东区1、3栋2号的兴宁市小唐螺蛳粉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郑文峰的健康证明。郑文峰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2月6日,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9月28日,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小唐螺蛳粉店郑文峰主要店里经营所有事务,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郑文峰依然在兴宁市高汉小吃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小唐螺蛳粉店郑文峰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0号兴宁市十号烧腊店(张远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远明设立在兴宁市新兴雅苑东路第10卡的兴宁市十号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张远明的健康证明。张远明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9年7月16日,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9月28日,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十号烧腊店张远明负责店内经营所有事务,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张远明依然在兴宁市十号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你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十号烧腊店张远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4号兴宁市韩仔包点店(吴世标)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世标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街81号之一门店的兴宁市韩仔包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吴世标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3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韩仔包点店吴世标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韩仔包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韩仔包点店吴世标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5号兴宁市简美美食店(曾苑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苑珍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宁江路259号的兴宁市简美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曾苑珍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简美美食店曾苑珍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简美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简美美食店曾苑珍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6号兴宁市惠煊食品便利店(林培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林培基设立在兴宁市兴东北一街81-83号的兴宁市惠煊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货架上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企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日期:2021.05.04,规格: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的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进货单据。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时仅核对过进货单据,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兴宁市惠煊食品便利店林培基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9号兴宁市兴宏饭店(罗仕宏)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仕宏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街78号的兴宁市兴宏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罗仕宏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兴宏饭店罗仕宏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兴宏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兴宏饭店罗仕宏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0号兴宁市辉娴饭店(黄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辉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宁江路209号的兴宁市辉娴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辉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9年9月7日、刘文娴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9年9月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分别至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辉娴饭店的黄辉、刘文娴等两人主要负责做餐饮(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辉娴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辉娴饭店黄辉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1号兴宁市权辉早餐店(王权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权辉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东街24号门店的兴宁市权辉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王权辉、曾芬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17年5月1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18年5月1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权辉早餐店王权辉、曾芬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权辉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权辉早餐店  王权辉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2号兴宁市陈子平早餐店(陈子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子平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街53号的兴宁市陈子平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子平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3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31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陈子平早餐店陈子平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陈子平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陈子平早餐店陈子平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3号兴宁市鑫鲜美食店(张卫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卫军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东路25号的兴宁市鑫鲜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张卫军、曾晓兰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1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9月1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鑫鲜美食店张卫军、曾晓兰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鑫鲜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鑫鲜美食店 张卫军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2号兴宁市顺路包点店(刘路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路浩设立在兴宁市新兴雅苑东路排挡第12卡的兴宁市顺路包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梁玉的健康证明。梁玉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顺路包点店梁玉主要负责餐饮服务糕点类制售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顺路包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顺路包点店刘路浩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3号兴宁市方方饭店(刘文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文斌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84号的兴宁市方方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刘文斌、黄志红的健康证明。刘文斌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黄志红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分别截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方方饭店刘文斌主要负责炒
粉炒面、黄志红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方方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方方饭店刘文斌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7号兴宁市刚开饭店(刁世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刁世强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68号门店的兴宁市刚开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刁世强、曾东娜的健康证明。刁世强、曾东娜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刚开饭店刁世强主要负责炒粉炒面、曾东娜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刚开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刚开饭店刁世强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88号兴宁市啊志早餐店(黄伟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伟志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1591-1593号门店的兴宁市啊志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黄伟志、陈红伟的健康证明。黄伟志、陈红伟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啊志早餐店黄伟志主要负责炒粉炒面、陈红伟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啊志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啊志早餐店 黄伟志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5号兴宁市兴明饭店(王火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火明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64号的兴宁市兴明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王望龙的健康证明。王望龙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兴明饭店王望龙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兴明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兴明饭店王火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6号兴宁市罗仔饭店(罗文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文华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72号的兴宁市罗仔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罗文华、罗梅风的健康证明。罗文华、罗梅风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0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罗仔饭店罗文华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罗梅风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罗仔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罗仔饭店罗文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7号兴宁市春胜饭店(王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胜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1595号的兴宁市春胜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王胜、何灵芬的健康证明。王胜、何灵芬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春胜饭店王胜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何灵芬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春胜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春胜饭店王胜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8号兴宁市清花饭店(陈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钢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82号门店门店的兴宁市清花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钢、温清花的健康证明。陈钢、温清花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4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清花饭
店陈钢主要负责炒粉炒面、温清花主要负责煮汤粉汤面,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清花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清花饭店陈钢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9号兴宁市沈敏大饼店(沈敏)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敏设立在兴宁市高华路原商业局第十卡的兴宁市沈敏大饼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沈敏、高超莲的健康证明。沈敏、高超莲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3月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3月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沈敏大饼店沈敏、高超莲主要是负责餐饮服务糕点类制售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沈敏大饼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沈敏大饼店沈敏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0号兴宁市阿雄饭店(刘雄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雄茂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70号的兴宁市阿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刁辉英、梁玉燕的健康证明。刁辉英、梁玉燕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截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阿雄饭店刘雄茂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刁辉英、梁玉燕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阿雄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阿雄饭店  刘雄茂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1号兴宁市罗氏餐饮店(罗桂彬)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桂彬设立在兴宁市机场路148号的兴宁市罗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罗桂彬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罗氏餐饮店的罗桂彬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罗氏餐饮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罗氏餐饮店罗桂彬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2号兴宁市红枚包点店(陈洪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洪辉设立在兴宁市佛岭机场路14号的兴宁市红枚包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洪辉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红枚包点店的陈洪辉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红枚包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红枚包点店陈洪辉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3号兴宁市文风饭店(张添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添风设立在兴宁市机场路160号的兴宁市文风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张添风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7月6日,欧阳洪明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分别至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31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文风饭店的张添风、欧阳洪明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文风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文风饭店张添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4号兴宁市拾翠小吃店(李冬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冬翠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403号的兴宁市拾翠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李冬翠、欧阳甜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拾翠小吃店的李冬翠、欧阳甜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拾翠小吃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拾翠小吃店李冬翠 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5号兴宁市全麦包点店(张利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利华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街88号的兴宁市全麦包点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张利华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5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5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全麦包点店的张利华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全麦包点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全麦包点店 张利华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6号兴宁市荣荣饮食店(朱柏生)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朱柏生设立在兴宁市兴田一路306号的兴宁市荣荣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郑贵林、赵立娜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6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荣荣饮食店的郑贵林、赵立娜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荣荣饮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荣荣饮食店朱柏生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7号兴宁市菲帆早餐店(丘海兵)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丘海兵设立在兴宁市佛岭机场路101号的兴宁市菲帆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丘海兵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9年8月23日,吴春凤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分别至2020年8月23日、2021年8月25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菲帆早餐店丘海兵、吴春凤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菲帆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菲帆早餐店丘海兵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8号兴宁市买旺烧腊店(徐滨红)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2021年9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滨红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兴江街东路幸福楼75号门店的兴宁市买旺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徐滨红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9月3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9月3日,上述健康证明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买旺烧腊店的徐滨红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冷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买旺烧腊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买旺烧腊店徐滨红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09号兴宁市长廊风味早餐店(饶梓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10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饶梓铭设立在兴宁市兴中三街66号的兴宁市长廊风味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饶梓铭、朱伟英、罗远芳等三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长廊风味早餐店的饶梓铭、朱伟英、罗远芳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三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长廊风味早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长廊风味早餐店饶梓铭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0号兴宁市葛记美食店(葛文敏)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葛文敏设立在兴宁市兴江街70号的兴宁市葛记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葛文敏、张静平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19年7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0年7月27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葛记美食店的葛文敏、张静平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葛记美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葛记美食店葛文敏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11号兴宁市美优乐中西快餐店(严华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严华林设立在兴宁市兴田一路368、370号的兴宁市美优乐中西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罗秋香、李苑群等两人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是2020年7月9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7月9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实,在兴宁市美优乐中西快餐店的罗秋香、李苑群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美优乐中西快餐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美优乐中西快餐店严华林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221号兴宁市嘉兴饭店(陈妙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妙方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宁江路243号的兴宁市嘉兴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陈妙方、彭惠香的健康证明体检日期均是2020年8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至2021年8月28日,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传询受委托人陈威查实,在兴宁市嘉兴饭店的陈妙方、彭惠香主要负责做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嘉兴饭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兴宁市嘉兴饭店经营者陈妙方的授权委托人陈威,对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嘉兴饭店陈妙方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94号兴宁市启兴饮食店(陈新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警告
经查,2021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新茂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宁江路189号的兴宁市启兴饮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为陈新茂、李思程。陈新茂、李思程持有健康证明的体检日期均为2020年5月19日,有效期均为1年,至2021年9月26日检查时止,上述健康证明均已过期失效。经查,在兴宁市启兴饮食店陈新茂主要负责炒菜等菜品制作工作,李思程主要是负责清洗及端盘上菜等工作,均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过期失效期间,上述两名从业人员依然在兴宁市启兴饮食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启兴饮食店陈新茂一.责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
二.警告。    


2021年10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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