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兴宁市祥辉大药房、兴宁市长城医药有限公司长城医药商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我局依法吊销上述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08日 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兴宁市祥辉大药房 兴宁市黄陂镇河唇西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7﹞27号 2 兴宁市长城医药有限公司长城医药商场 兴宁市兴城官汕二路167-169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