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兴宁市叶塘镇健康药店、兴宁市合水镇聚福堂药店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我局依法吊销上述2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兴宁市叶塘镇健康药店 兴宁市叶塘镇府前街22号 销售藏域雄根等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8﹞20号 2 兴宁市合水镇聚福堂药店 兴宁市合水镇一街 销售虫草鹿鞭丸等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