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兴宁市永和镇府前大药房等3家药店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我局依法吊销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 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信息 序号 企业 名称 注册 地址 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兴宁市永和镇府前大药房 兴宁市永和镇府前街40-42号 销售霸王金丹等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8﹞28号 2 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曙光医药商场 兴宁市城南路 销售蚁力神助勃胶囊等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8﹞44号 3 兴宁市珍安大药房 兴宁市宁新大岭街345号 销售虫草强肾王等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兴)食药监药罚﹝201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