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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兴宁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 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食药监[2014]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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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在省局和梅州市局的部署下, 我市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 四非 )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省局和梅州市局有关打击保健食品 四非 专项行动工作的部署要求,今年在我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 四非 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兴宁市打击保健食品 四非 专项行动,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 四非 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在专项行动中,发现 四非 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 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 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 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4.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5.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6.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除上述各种情形外,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的,可依照《打假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及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从2014年3月开始至12月底,重点在案件查办及规范市场,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2、在去年保健食品打 四非 工作基础上,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打 四非 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本着绝不放过的要求,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3、根据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以及去年打 四非 工作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将重点放在流通环节如成人用品店、城乡结合部的小药店等。

4、对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

5、结合2014年保健食品监督抽验计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将抽样重点放在流通环节,对可疑产品特别是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以及普通食品违法宣传等产品,充分采用快检快筛等技术手段进行抽验。

6、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力度,加强对电视购物、网络销售以及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的监测,发现违法宣传的,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同时进行抽样,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处理。

7、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梅州市局,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8、加强打击保健食品 四非 专项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官网、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积极报道打击 四非 的最新成果,组织策划新闻报道,向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动态信息,通报情况,传递专项行动成果等相关内容;加强社会宣传,发挥基层社区力量,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海报、刊出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

9、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全面实施,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项固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将纳入全省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各部门间的联动、协助机制,特别是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和稽查部门要通力合作,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全面跟踪相关案件侦破、宣判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积极推进案件查办,每个案件做到制售假劣窝点被捣毁,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问题产品基本被控制的目标。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按照省局规定,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严格执行新闻纪律,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加强舆论引导,规范信息发布,营造良好氛围。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由梅州市局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及时报送向梅州市局报送相关资料,于2014年3月31日和12月16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专项行动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向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和案件处理统计表(附件1、附件2),每月8日前报送上个月进展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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