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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 (试行)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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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户政窗口服务建设,简化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户政工作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规范全省开展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目标
我省居民在办理部分项目的户口省内迁移时(含市内跨县区户口迁移),只需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需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实行网上审批(核),对准予迁入的,申请人直接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办理范围
省内户口迁移(含市内、省内跨市迁移)一站式办理范围包括:
(一)省内直系亲属投靠。含子女投靠父母、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

(二)省内招工调干。含省内国家工作人员录用、企事业干部、职工调动以及企业员工招聘。

(三)省内居民购房投资入户。含符合本地区购房、投资、纳税等入户政策的省内人员户口迁移。

(四)积分入户。达到本地区积分要求,并申请户口迁移的省内人员户口迁移。

(五)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

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入户,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以及其他暂时未能使用一站式办理迁移模式的人员户口迁移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实施;跨省户口迁移以及跨境人员的户口处理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后,各地的准迁条件依照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自行调整,居民申请户口迁移仍按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并继续沿用现有入户申请与审批表格。

(一)受理。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居民户口迁移申请,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受理时应现场拍摄申请人相片,通过 迁移核验 来核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如下情形并处理:
对非整户申请迁入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在现户籍信息中是否户主,如是户主的,要求户主(申请人及随迁人)填写《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扫描《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录入系统;
核查申请人及随迁人是否被锁定或冻结,如有锁定或冻结,暂不予以受理。

(二)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本地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户口迁移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迁出地公安机关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如有户主变更申请的,包含户主变更受理信息);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受理单位。

(三)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打印《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并盖章,扫描录入系统,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对有户主变更的,要先根据迁入地录入的变更受理信息进行户主变更操作。

(四)落户。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信息(包括迁出地扫描的《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前来办理落户手续,打印迁出地扫描的《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对整户迁入的,迁入地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在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上盖 迁出注销 后当面收缴,并按规定销毁;对非整户迁入的,在申请人和随迁人的登记页上盖 迁出注销 后交还给申请人。

(五)撤销。对已受理的户口迁移申请,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在迁入地未完成审批或未向迁出地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撤销;迁入地已完成审批并向迁出地发出迁出核准任务信息的,迁入地撤销迁移申请后,同时向迁出地发送迁出撤销提醒信息,迁出地对已作迁出注销的户口要及时予以恢复,尚未迁出注销的,不予迁出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是记录居民户口迁移的重要资料,迁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必须按照本程序要求打印(盖章)存档,原来各地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移居)时打印的迁移信息记录表格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一人一表)。

(二)各地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移居)时,属于本地规定范围内可一次性现场办结的,按照各地既有规定在迁入地或规定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直接审核办理,无需迁出地进行核准。

(三)对于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主要项目信息不全或有误的,或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信息与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办理户口迁移没有换领居民身份证,导致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与系统登记住址不一致的情形除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群众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更正。对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等其他项目信息不全或有误的,除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更正外,也可以应迁移人要求在迁入后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更正,不影响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手续。

(四)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在受理申请人或随迁人户主变更申请时,要认真核实《变更户主信息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注明新户主的姓名、与新户主的关系,新户主必须是原户主的同户人员,且原则上不能是非亲属或未满18周岁人员),以免迁出地无法予以办理,导致群众不能正常办理户口迁移。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户口迁移申请人一并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和户主身份证。对于集体户的户主,统一要求其先回户籍地办理户主变更手续。

(五)对社区矫正、监所内服刑、重点人员等按规定需要限制迁出的,要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予以锁定,不予办理迁移业务。对准许迁移的重点人员,迁出地要及时做好重点人员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迁入地要指定专人负责重点人员档案材料的接收及列管工作,防止漏管失控。

(六)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是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和便民利民的新举措,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认真整理和收集,并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

本工作程序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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