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
本公共服务事务适用于符合兴宁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条件的个人。
2.申请内容:
本公共服务事务适用于兴宁市符合兴宁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
3.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
2).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满5年以上;
3).凡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
二、设立依据
1、粤府〔1998〕82号
六、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2、兴市府【1997】71号《兴宁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二、四条。
第二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凡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报房改办审批。经批准后,由房改办发给房改房上市交易通知书,方可上市进行交易。
三、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1、粤府〔1998〕82号 六、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2、兴市府【1997】71号《兴宁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二、四条。 第二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凡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报房改办审批。经批准后,由房改办发给房改房上市交易通知书,方可上市进行交易。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 2).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满5年以上; 3).凡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同意;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没有原产权单位盖章同意的; 2).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满5年; |
四、审批材料
审批材料采用A4纸,填写内容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原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件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兴宁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表格式样正确,填写清楚 | 3 | 0 | 纸质 |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 需验原件 提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协议书 | 提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原产权人身份证 | 提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五、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兴宁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表格类型,无期限限制,审查合格后审查人在审批表上提出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 | 无 |
法定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审批决定 |
承诺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审批决定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