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 申请人:
本公共服务事务适用于符合兴宁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2.申请内容:
本公共服务事务适用于兴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申请。
3.申请条件:
具有兴宁市兴田街道办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兴城的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并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房;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3、《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第二条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三)实行分类保障。(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五)实行租金补贴。(六)以需定建,轮候保障。(七)创新建设模式。(八)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三、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第二条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三)实行分类保障。(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五)实行租金补贴。(六)以需定建,轮候保障。(七)创新建设模式。(八)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具有兴宁市兴田街道办城市户口并居住在兴城的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并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房; 4).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户口不在兴宁城区兴田街道办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兴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未领取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租住公房的; 4).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的; |
四、审批材料
审批材料采用A4纸,填写内容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原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件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兴宁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申请审批表》 | 表格式样正确,填写清楚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存折,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 需验原件 提交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 提交原件 | 1 | 0 | 纸质 |
五、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的决定意见》,书面类型,无期限限制,审查合格后审查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的决定意见上出具同意登记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 | 无 |
法定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审批决定 |
承诺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审批决定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