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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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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3号兴宁市坭陂镇万缘食品商店(刘导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案罚款
经查,2021年6月19日,当事人刘导明从一位骑着电动摩托车上门推销卷烟的陈姓男子处以每条65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双喜(硬经典)卷烟等4个品种共7.8条卷烟[其中:84mm双喜(硬经典)卷烟2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3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84mm芙蓉王(硬)卷烟1.8条],合计进货款855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摆放在其经营的兴宁市坭陂镇万缘食品商店内,拟以每条130元至23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6月21日,尚未售出,被兴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获,然后转由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扣押货值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为1059元,当事人刘导明销售的被查获的上述双喜(硬经典)卷烟等4个品种共7.8条卷烟,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结果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货值金额合计1075元,合计经营货值107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检验报告》编号:BMZ210624001)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刘导明未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不能说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提供者,不能证明该批卷烟来源合法,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兴宁市坭陂镇万缘食品商店刘导明一、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84mm双喜(硬经典)卷烟2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卷烟3条、84mm双喜(硬金五叶神)卷烟1条、84mm芙蓉王(硬)卷烟1.8条等4个品种共7.8条卷烟,予以没收;
三、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7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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