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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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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处罚〔2021〕153号兴宁市罗岗镇运兴百货商店(彭玉香)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案罚款
经查,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名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中以每条70元的价格购进84mm双喜(软经典)卷烟3条,计进货款21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摆放在兴宁市罗岗镇岗浮一路5号其经营的兴宁市罗岗镇运兴百货商店内,拟以每条1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1年8月18日,尚未售出即被兴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然后转由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扣押货值330元,合计销售货值33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84mm双喜(软经典)卷烟3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结果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货值金额合计330元,合计经营货值33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和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不能说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提供者,不能证明该批卷烟来源合法,对其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兴宁市罗岗镇运兴百货商店彭玉香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二、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三、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84mm双喜(软经典)卷烟3条,予以没收;四、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第160号兴宁市鸿强食品商行(张丽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以130元/箱的价格从兴宁市365食品商行商业城店购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49箱共588瓶,合计进货款6370元,购进后摆放在其店内经营门店拟以142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49箱共588瓶的外包装上均标明“牛栏山陈酿白酒、牛栏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等字样,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至2021年9月15日下午,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尚未售出,被本局执法人员在经营现场查获并扣押,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扣押货值为6958元,合计经营货值6958元。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上标明的价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49箱共588瓶按照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建议市场批发价168元/箱计算总货值为8232元。在案处理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兴宁市365食品商行商业城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且经供货商兴宁市365食品商行商业城店认可。当事人表示不知道其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兴宁市鸿强食品商行张丽琼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二、对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净含量500ml/瓶,12瓶/箱,生产日期批号:202103182 01-AS62-71)49箱共588瓶,予以没收。


2021年10月知识产权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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