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4615058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08 16:02:45 |
当前,全市已进入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进山人员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森林火险隐患突出,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特别是近期,天气持续晴冷干燥,野外用火极易引发火灾,罗岗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一、召开工作会议,周密部署
近期,罗岗镇召开2021年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就当前罗岗镇森林防火形势认真分析,安排部署近期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和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精神。
二、加强护林巡逻,强化宣传
罗岗镇林业工作组持续做好森林防火巡逻工作,不定期组织各村护林员进行联合宣传巡逻,在巡逻过程中,利用好车载小喇叭,进行森林防灭火知识普及,提高村民森林防火意识。
连日来,在镇村干部的努力下,在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下,罗岗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仍有部分群众无视宣传,防火意识不够深刻,没能积极配合森防工作,出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11月26日下午,我镇林业工作组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罗岗镇村民黄某在田里烧杂草引发火情,工作组迅速上前进行扑救,经过几十分钟的紧张行动,明火被及时扑灭。
经查明,此次火情系村民黄某在自家田地做农活违规使用火种焚烧杂草,由于天干气燥风大,山火迅速蔓延,引燃周围荒畲杂草,导致火灾发生。罗岗镇林业工作组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条例》和《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兴市府〔2021〕39号),对黄某进行依法处罚。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父老乡亲自觉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规定,提高文明用火、安全用火意识,以案为警,做到心中有戒、有责,杜绝野外用火行为。镇党委、政府将持续加强打击野外用火行为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从速从严处置。
兴宁市人民政府
森 林 防 火 禁 火 令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向全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时期为森林高火险期(紧急状态),全市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街道)、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市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林区炼山项目等野外用火活动。
六、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3334119、3353128)。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市林业局、公安部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