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16 10:21:52 |
相关村委、镇属各部门:
现将《宁中镇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宁中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宁中镇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解决当前农村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梅州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20〕11号)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目标任务
全力推进打好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面整治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使饮用水水源得到切实保护,水质稳定达到饮用水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建民村建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和龙岗村老虎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二)整治重点
1、依法依规完善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公路、桥梁防护措施以及界标、警示标识;
2、依法关闭清理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旅游、餐饮等违法违规项目;
3、依法关闭清理位于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含养鸭场、白鸽场、生猪养殖等);
4、依法整治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网箱养殖行为;
5、对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源地影响水质问题进行治理,并切实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6、加强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村生活垃圾的整治。
三、职责分工
为落实我镇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保障整治工作有序高效推进,成立宁中镇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彭燕妮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罗海东 党委副书记
赖淼龙 党委委员、副镇长
钟国炎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李子红 党委委员
刘裕春 副镇长
刘海中 副镇长
成 员:刘文裕 党政办主任
钟 波 经济事务办主任
方毅华 财政结算服务中心主任
张志强 环保所负责人
郭淦彬 水利所负责人
刘新昌 国土所所长
刘茂彬 畜牧站负责人
谢勇彬 规划所负责人
朱治彬 农业站负责人
王彬强 宣传干事
李再飞 宁中镇市场监管所所长
张景文 公路所负责人
陈军华 宁中镇供电所负责人
刘文东 宁中镇派出所所长
王小辉 建民村驻村组长
张怀永 建民村党支部书记
陈惠光 龙岗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钟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验收和汇总上报,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镇环保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巡查工作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督促落实;进一步核实水源地环境问题,全面清理非法入水库排污口,依法打击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收集、汇总各水源地辖区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报送,同时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镇水利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水利及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人员清除水面水浮莲、垃圾等漂浮物;依法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设备。。
(三)镇农业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方案,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确保不出现新增种植面积;对已有的农业种植,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污染,并逐步减少使用;对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只允许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镇畜牧部门职责。全面清理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并定期开展回访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五)镇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居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兴建污水处理站,完善管网铺设,将收集处理后的废水抽排至水库外;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一、二级保护区的生活垃圾进行规范化收集处置,形成常态化管理,确保不发生生活垃圾乱堆乱倒、入河(库)污染水质等问题。
(六)镇国土部门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负责清理清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涉生态红线的矿山(场),对涉生态红线的矿山(场)依法清理关闭。
(七)镇公路部门职责。负责制定落实地方交通干线道路交通污染整治方案,建立健全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管,对通过保护区内道路、桥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按规范建设和完善保护区内的交通道路的事故导流渠、应急池、警示牌、防撞栏等污染防治设施。
(八)镇市场监管所职责。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执照。
(九)镇宣传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媒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舆论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旅游开发行为。
(十)镇财政结算服务中心职责。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十一)镇派出所职责。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相关行政案件。
(十二)宁中镇供电所职责。在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中,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0年3月16日前)。
制定出台《宁中镇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3月至9月30日前)。
严格按照《兴宁市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排查整治。
(三)督查验收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宁中镇整治领导小组对各水源地开展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组织整改验收工作,建立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建立健全相关台账,验收完成后上报兴宁市整治领导小组。
(四)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0月30日前)。
验收完成后及时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按程序报送兴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
(二)强化协作配合。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是关系广大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相关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合理推进整治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