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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镇:野外用火?罚!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1-02-20 10:36:08

  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我镇严格管控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以下案例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相关规定,遂依法处罚。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以案例敲响警钟,自觉从自己做起、杜绝野外用火,与政府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案例一:2021年1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兴宁市水口镇水洋村村民谢某标(55岁)擅自在该村的“小河背”其本人屋后处焚放鞭炮引起竹林燃烧。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谢某标被依法给予警告、写检讨书并处罚650元。

  案例二:2021年1月22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兴宁市水口镇先锋村村民李某英(79岁)在该村的“沙隆”距离林地边缘50米左右的神坛上焚烧香纸烛宝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李某英被依法给予警告、写检讨书并处罚700元。

  案例三:2021年1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兴宁市水口镇荷树村村民古某云(70岁)擅自在该村的“增头面”其本人畲地里距离林地边缘50米左右焚烧杂草。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古某云被依法给予处罚400元。

  案例四:2021年2月15日下午16时45分左右,兴宁市水口镇荷树村村民吴某标(53岁)在该村的“教岭寨”田埂上野外用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吴某标被依法给予警告、写检讨书并处罚1000元。

  案例五:2021年2月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兴宁市水口镇盐米村村民刘某亲(35岁)擅自在该村的“莲塘屋”其本人半畲地里距离林地边缘50米左右焚烧杂草。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刘某亲被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1000元。

  案例六:2021年2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兴宁市水口镇前锋村村民黄某森(65岁)在该村的“石堆口”林地边缘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并殴打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村干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黄某森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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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2021年2月2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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