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5-02-25 09:17:32 |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决定
各村(居)委会、圩镇各单位:
按市卫计局关于社会抚养费首征必须达到应征总金额的40%以上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我镇且是双农户的,具体标准如下:
1、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规定首期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征总金额(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计算)的40%;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及育龄夫妇一方重婚生育的都按超生论处。
2、育龄夫妇于2014年以前(含2014年)超生一个子女的,首期征收社会抚养费14800元;超生二个子女的,第二个超生子女首期征收社会抚养费29600元;以此类推,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计算方法,每多超生一个子女,递增14800元。2014年12月31日以后超生的按规定首期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征总金额的40%。
3、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的夫妇,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征总金额的2%。
二、夫妻双方户口中有一方是非农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有一方是石马镇以外的,按夫妻双方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分别计算、征收,首征必须达到应征总金额的40%以上。
三、为提高我镇计划生育节育率和及时率,对已超生的夫妇,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后三个月内夫妻一方应首选结扎措施。生育后三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按首期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个月后至半年内落实结扎手术的,首期征收标准提高1000元;半年后至九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首期征收标准提高2000元;九个月后至一年内落实结扎手术的,首期征收标准提高3000元;一年以后落实结扎手术的,首期征收标准提高5000元。剖腹产超生的夫妇,首期征收标准计算时限依次推迟半年。经市保健院检查不能实施结扎手术的,首选放环措施,首期征收标准按第一、二条规定征收。
四、凡发现逃避我镇社会抚养费首征标准者,一律移交法院强制执行,足额征收。
五、本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文件有不同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