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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进入林区请勿用火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7 14:43:03

1、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二)吸烟、野炊、烤火、烧烤、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三)上坟烧香烛、 纸钱,燃放烟火、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2、违规野外用火的处罚

违反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市林业局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凡祭祀扫墓违规燃放烟火爆竹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森林火灾报案

发现森林火灾,请立即向石马镇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火灾报案提供破案线索的,明报明奖、暗报暗奖。

报警电话:13727612623 3561328

兴宁市石马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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