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新圩镇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9-05-05 15:31:00 |
公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现对我镇村民彭均宏等1户申请的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由原村委会安排使用至今的163平方米宅基地进行公告。
该宗地位于新圩镇崇上村大水坑火车道侧。现经所属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证明,并经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上述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至今,未进行过改建、扩建。符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我镇拟对该宗地的权属上报审批。若对上述用地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使用事实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或新圩镇自然资源所反映。逾期未提出,我镇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公告时间:30天(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3日)。联系电话:0753-3238622 0753-3701633。
新圩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