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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圩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浏览次数:82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22 09:32:59

广大农民朋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节,为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粮食生产任务,特发出以下倡议:

   一、做好春耕备耕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年好景看春耕”。广大农民朋友要抢抓时间,备足种子、化肥、农膜等农资,做好春耕备耕工作。交通条件较好、水源充足的地块,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旱地、水浇地等条件稍差地块,要根据土地、水利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特色水果、中药材、莲藕等生产,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

    二、严禁抛荒弃耕

    广大农民朋友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因外出务工、年老体弱等原因自己无力耕种的农户要积极与村集体沟通对接,在不改变承包权的前提下,采取代耕代种、托管、集中流转等方式进行耕种,防止耕地抛荒。撂荒图斑范围、村场周边、交通沿线、粮食功能区、垦造水田、高标准农田范围等属“六必种”范围地块必须完成复耕复种,种植粮食作物。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地之不存、何来口粮。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积极行动,杜绝耕地撂荒弃耕,从我做起守住耕地红线,不误农时抓好春耕春播,牢牢守住土地这一“命根子”,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我们提醒:梅州市《关于切实防止耕地撂荒确保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指出,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兴宁市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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