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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16-03-01 13:39:43

公 告

新陂镇郑叔才等1户村民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由原村委会安排使用至今的86平方米宅基地,位于新陂镇新元村。现经所属村民小组、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调查审核,上述1户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至今,未进行过改建、扩建。郑叔才等1户村民申请确定宅基地权属,现予公告。若对上述用地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使用事实存在异议的,请于公告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股)或所属镇国土资源所反映。

公告时间:30天(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0753-3238622、0753-3878529。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新陂国土资源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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