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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防火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梅州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8-03-28 11:35:00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森林防火区违法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梅州市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首先接到举报的所在地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相应执法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森林防火区野外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已经被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除举报人放弃奖励的外,举报奖励金额按照500元/次的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统筹解决。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12119,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举报电话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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