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发布 发布时间:2024-10-11 10:22:29 |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兴市府〔2024〕56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向全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时期为森林高火险期(紧急状态),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管理,对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等要严格落实监护人责任和监管措施,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兴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不得进行林区炼山项目等野外用火活动。
六、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0753—3334119
0753—3359803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市林业、公安部门和镇(街道)按职权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