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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2-09-26 15:02:53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兴市府〔2022〕24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向全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为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时期为森林高火险期(紧急状态),全市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街道)、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市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林区炼山项目等野外用火活动。
  六、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教育和带动群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53—3334119、12119)。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市林业局、公安部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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