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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人:森林防火“十不准”请记牢!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06 09:51:52
  
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每年9月至次年4月30日为广东省森林特别防护期。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基草等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近期,我市先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全力以赴筑牢森林“防火墙”。

  

森林防火“十不准”请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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