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5-11-21 15:07:49 |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梅州市关于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我局对照《兴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兴市明电〔2023〕1号)、《兴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兴市明电〔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对 2024 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现予以呈报。
附件:兴宁市科工商务局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