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19 17:11:15 |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养殖蛙类,并严禁非法设立、建设蛙类养殖场。由我局起草的《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由于时间紧急,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至6月29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通过邮寄电话等形式反馈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伟,联系电话:0753-3396779,)
附件: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征求意见稿)的通告》意见的通知.docx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