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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函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14 11:23: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24〕52号)文件要求,通过培育一批“管理先进、生产集约、规模适度、多元经营、效益显著”的标杆家庭农场和一批“管理科学规范、经营模式多元、带动效益明显”的标杆合作社,推动我市合作社、家庭农场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标杆合作社推荐范围:1、典型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合作社,其注册地或者经营服务地在典型村或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2、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等领办的合作社,由村党支部(村集体)、供销社、强村公司领办或入股成立的合作社;3、我市现有的市、省、国家级示范社;4、其他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

  (二)标杆家庭农场推荐范围:1、典型村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家庭农场,其注册地或者经营服务地在典型村或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内;2、我市现有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3、其他发展基础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镇(街道)结合“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培育工作和乡村产业发展情况,根据粤农农〔2024〕52号文件精神,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择优遴选,经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推荐上报我局。

  (二)请申报单位(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按照要求做好申报书(附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柒份)和汇总表(一份)、镇级推荐函(一份)上报至我局,我局审核后推荐上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申报时间

  请申报省标杆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将申报材料于2024年3月20日前上交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市政府大院6号楼一楼,联系人:赖绮思,电话:3395250),电子版发至邮箱xnnyjjgb@163.com

  附件:附件1——附件7.zip

  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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