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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2-12-01 10:03:19

  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22〕112号)要求,我局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时效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拟对已失效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市府〔2019〕45号)、《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办〔2017〕5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招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4〕21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3〕15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兴市府办〔2013〕22号)、《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兴市府办〔2012〕31号)等6个文件进行清理并废止(详情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同意我局对以上6个文件进行清理并废止,相关意见建议于2022年12月9日前反馈市人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265381,电子邮箱:xnrsjbgs@163.com

  

    附件:1.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市府〔2019〕45号)

        3.兴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办〔2017〕5号)

        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招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4〕21号)

        5.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兴市府办〔2013〕15号)

        6.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兴市府办〔2013〕22号)

        7.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兴市府办〔2012〕31号)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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