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0-11-16 10:25:21 |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梳理了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机关的制度事项85项、民法典规定由国家立法(地方无权创设)的事项138项,以及常见的、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制度事项107项,对各地政府和部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热点关切作出回应,打出广东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系列“组合拳”的又一记“重拳”。
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各地各部门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正确认识民事法律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贯彻实施民法典,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确保新旧法律制度的衔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制度出台程序,全面开展制度清理,保障民事合法权益。
《意见》梳理出民法典涉及行政机关的85个制度事项,逐一列明民法典条文、职责承担部门和相关职责依据,进一步“讲清楚”行政机关与民法典的关系,便于今后各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快速入座”,切实把民法典作为日常履职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意见》梳理出民法典明确由国家立法的138个制度事项,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出台有关制度文件过程中,对于上述制度事项不能作出创设性规定,确保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地方民事制度的权力边界。为防止各地各部门出台的制度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意见》结合有关工作实际,从民法典中梳理出地方制度文件常见的、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107个制度事项,对其中的主要制度变动进行了阐释,并列举了地方制度文件可能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若干情形和相关示例,供各地各部门在起草、审核、清理制度文件时参考,也可作为日常开展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的参考。
各地政府和部门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涉及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问题,为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有关制度文件违反民法典、侵害民事权益,《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正确认识民事法律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尊重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绿色生态等基本原则,把贯彻实施民事法律、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防止侵害民事权益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遵循;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得对民事主体资格、物权、债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作出规定,或者越权对民法典规定的国家立法事项作出创设规定;要注意与民法典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与公司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防止出台的制度文件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不一致。
同时,《意见》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立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办事指南等方式,建立健全有利于履行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配套制度或者工作机制,防止民法典全面实施后在具体履职环节出现制度空白。《意见》还明确各地各部门起草制度文件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应当听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机构严格把关。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紧开展涉及民法典的制度清理,梳理和查找违反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侵害民事合法权益的制度情形,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目前,《意见》已印发广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