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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15-10-28 11:48:34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准则(试行)》,并对去年制定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等七个指引进行了修订,《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引(试行)》等暂时不作修订。现将上述指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律管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9月28日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一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基本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两办《意见》)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遵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村(居)委和村(社区)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维护职业声誉。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和指引,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村(社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镇街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村(居)民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属公益法律服务,应将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挑词架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服务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到村(社区)提供现场服务时,应佩戴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的工作证。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把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审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可以同时将情况反映给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角色开展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中,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在媒体上炒作相关事件。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众上访案件,应认真做好法律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分析和解决问题,不得煽动、激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行为,不得诱导、鼓励、支持当事人通过其他非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于在工作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二

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甲方:                          (村/居委)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聘用村(社区)法律顾问协议如下。

一、聘用法律顾问

甲方聘请乙方指派的      律师(实习律师)担任本村(社区)法律顾问,聘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及其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服务范围和方式

(一)服务范围。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如下:

1.制订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摸查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情况;

(2)制订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2.协助甲方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主要包括:

(1)帮助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甲方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甲方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其中,参与诉讼活动需要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并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可酌情予以优惠);

(5)协助甲方处理辖区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人进行法律说明和讲解,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解决问题;

(6)协助甲方及时稳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或者涉及甲方的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甲方的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甲方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

(1)解答群众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群众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需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及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甲方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甲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4. 每季度举办一次法治讲座,开展法治宣传。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主动为甲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和企业提供普法讲座;

(3)协助甲方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甲方的法治文化建设。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宣传,应接受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镇街司法所的指导监督。

5.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包括:

(1)在基层司法所和调解委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协助甲方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甲方的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以下方式和要求提供服务:

1.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法律服务。现场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3.法治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镇街司法所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畴。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5.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一事一记。每半年向所在镇街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和地方财政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但每年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1万元。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支持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协助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信息公示;

3.积极配合和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4.协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和开展法治宣传;

5.指定固定的人员负责与乙方及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系。

(二)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指导本所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2.为本所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如本所指派的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甲方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更换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

4.本所及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对甲方及群众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将严格给予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及群众同意,不得随意泄露。

五、披露与提前通知

为使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或者乙方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村(社区)矛盾纠纷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需要法律顾问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甲方除提交必要材料外,应提前通知法律顾问,以便统筹安排工作和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提交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的,再提交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相关政策执行。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一份交      司法所备案,一份交      市           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以下空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       镇(街)司法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三

村(社区)法律顾问配置和选派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配置和选派,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以及跨地区支援律师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所辖各县(市、区)的村(社区)数量等基本情况做好资源配置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特别是提出对口支援需求的市司法局,要统筹考虑全市工作开展需要,确保本地和前来支援的律师数量总和适当超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律师数量,以便及时更换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律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安排,负责做好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配置工作。

第三条  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律师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

(三)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坚持延续历史、方便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原则。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的村(社区),可尊重双方已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意愿维持继续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的指名聘请,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高等学校法学教师、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系统退体人员等辅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镇街司法所对本地区村(社区)情况进行摸底,对法律服务需求大小以及难易程度等做基本判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村(社区)辖区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以及难易程度等,指派1至2名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两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或实习律师完成法律服务。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执业机构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要求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原法律顾问及其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意愿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村(社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当跟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担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3次(含3次)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居)委和村(居)民评价较差的;

(五)违反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跟村(社区)沟通,更换法律顾问律师,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律师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律师可以更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四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省司法厅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符合《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按本指引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应紧密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坚持形势政策、业务理论与相关管理制度学习相结合,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政治水平和服务村(社区)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培训主要包括形势政策教育、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形势政策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论述;

(二)中央和省有关律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三)胡春华书记等省领导有关律师进村(社区)工作的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

(四)本地社情民情教育。

第六条  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编写的有关业务指引、普法课件和典型案例等;

(二)土地权属、山林及相邻权纠纷处理;

(三)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处理;

(四)征地拆迁纠纷处理;

(五)社会保障纠纷处理;

(六)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处理;

(七)其他村(社区)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工作制度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广东省司法厅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文件;

(二)省司法厅和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工作指引和指导意见;

(三)省、市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导小组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引和规程;

(四)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培训的对象主要为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参与对口支援的律师,第一次集中培训由律师派出地和接受支援地双方司法局共同组织。接受支援地介绍本地区,特别是拟派往县(市、区)的社情民情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第二次及以后的培训由接受支援地负责组织。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条  培训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天。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培训采用集中培训为主、网络培训和其它形式的培训为辅的形式。

第十二条  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实际编写培训大纲,印制培训手册。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建立培训工作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纳入律师培训工作范畴,积极做好协调和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反馈培训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五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度,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格式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签。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周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及时更换《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现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印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印制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务时,应放置便民服务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参考式样一: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律  师  信  息

服务内容

律师照片

姓    名

XXX

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1. 开展法治宣传;

4.参与人民调解;

5.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执业机构

广东XXX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020-XXXXXXXX

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

服务时间

XX县(市、区)司法局

说明:1、规格:长50cm,宽30cm;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参考式样二: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律师照片

姓名

XXX

执业机构

广东XXX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020-XXXXXXXX

服务时间

服务内容: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2.提供法律咨询;3.提供法律援助;4.开展法治宣传;5.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监督电话:                              XX县(市、区)司法局

说明:1、规格:长50cm,宽30cm;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律师台签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六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制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做好文字记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服务,应当填写工作日志。

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时,应当查看工作日志,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日志是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具体服务事项的真实书面或电子信息记载。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实行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代理法律援助的所有内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而开展的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事项也属于工作日志填写的事项。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所有工作日志都必须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

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以在管理系统中直接填写工作日志,也可以先填写书面工作日志,再在管理系统中录入。

开展服务后在管理系统中补录的,最迟必须在实际开展服务7日内完成;如果是在月末3天开展服务的,必须在实际开展服务2日内完成。

第五条  所有的工作都必须有书面日志,在管理系统直接填写的工作日志,可直接打印作为书面日志使用。

第六条  工作日志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

填写工作日志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次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后,及时通过系统提交村(社区)代表及司法所确认。

第八条  镇街司法所应当自收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管理系统填写的工作日志后5日内确认并填写意见,当月日志的确认最迟于次月前3日内完成。

第九条  镇街司法所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工作日志收集齐全,按照一村一册的要求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工作日志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将不被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凭证,检查考核中的工作日志部分不得分。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给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该所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村(社区)法律顾问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填写工作日志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属实的,通报该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情节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律师协会作出行业处分。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工作日志

(适用于管理系统)

服务对象名称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结束时间

服务对象类型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   □妇女   □外来务工人员

□镇街党委政府   □村(居)委   □村(居)民   □其他

服务事项类别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赡养、抚养、扶养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山林纠纷             □相邻权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抚恤金、救济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他

□刑事          □行政           □公证        □其他

服务内容及处理结果(简要说明,详细材料附后):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组织代表意见:


(印章)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被服务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服务对象类型、服务事项类别可多选。



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工作日志

(适用于管理系统)

服务对象名称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结束时间

服务对象类型

□镇街党委政府    □村(居)委    □其他(如集体经济组织等)

服务事项类别

□审查合同    □出具法律意见    □制定或修改完善村规民约

□协助选举    □参与谈判签约    □代书     □其他

服务内容及处理结果(简要说明,详细材料附后):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组织代表意见:


(印章)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被服务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日志

(适用于管理系统)

服务对象名称

(含各方)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调解纠纷类型

□婚姻家庭     □赡养、抚养、扶养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山林纠纷             □相邻权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抚恤金、救济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他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结束时间

调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调解结果(简要说明,调解书等详细材料可附后):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组织代表意见:


(印章)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被服务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法治宣传工作日志

(适用于管理系统)

法治宣传(讲座)主题

参与

人数

服务对象类型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     □村(居)两委干部

□妇女       □农民        □下岗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企业主     □村(居)民  □其他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结束时间

法治宣传(讲座)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讲座提纲等详细材料可附后):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组织代表意见:


(印章)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被服务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适用于书面填写)

服务对象名称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服务开始时间

服务结束时间

服务类型

□法律咨询    □人民调解    □法律援助    □法治讲座(宣传)

□为村(居)委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其他

服务对象类型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      □妇女

□村(居)委  □外来务工人员  □村(居)民  □其他

服务事项类别

□民事案件:

□婚姻家庭     □赡养、抚养、扶养     □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山林纠纷             □相邻权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抚恤金、救济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他

□刑事          □行政           □公证        □其他

服务内容及处理结果(简要说明,详细材料附后):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组织代表意见:


(印章)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被服务对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七

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报送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做好工作分析和总结,统筹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工作经验、典型案例以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态等。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报送,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报送。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及时报送服务村(社区)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等信息。报送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村(社区)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或协助村(居)委依法管理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的典型情况;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代理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例;

(三)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做法和经验;

(四)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开展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情况;

(五)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协调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的典型案例;

(六)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村(居)委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情况;

(七)其他重大、典型的工作情况、案例等。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向司法所报送信息,也可直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信息。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报送至少一份工作信息。镇街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市司法局每季度应至少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一份本地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原则上应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也可以书面信息。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在相关网站设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专栏,及时发布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信息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工作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八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

和检查评估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的必要的管理工作。

本指引所称的检查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  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相结合。

检查评估实行现场检查与查看书面材料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和村(居)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街司法所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  三个一  ,即每个司法所有一人以上专门负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一本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台账和日志,有一套服务、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定期监督指导机制。

镇街司法所每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辖区所有镇街的督导检查,每个镇街督查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

地市司法局领导每个季度至少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的镇街数量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每个镇街督查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

监督指导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六条  法律顾问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村(居)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基本分为100分,评估结果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第七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居)委干部和群众以及所在镇街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

开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向接受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工作日志,分值1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法律顾问对工作日志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5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组织、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季度至少为当地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当地村(居)委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镇街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7月上旬和第二年的1月上旬前完成,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辖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检查评估结果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村(社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半年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检查评估结果为60到75分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警示谈话。每年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75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五条  年度两次检查评估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评估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村(社区)法律顾问属于跨地区支援的,还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市司法局应将名单报送省厅律师管理部门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详细量化评估标准,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九

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利益冲突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防止因利益冲突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结合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省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履行职责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履行职责时,参与处理村(社区)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或办理的其他委托事项或者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如参与会影响到该村(社区)或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条  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村(社区)签订服务协议:

(一)拟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与本所已经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或者已经办理且没有办结的服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二)由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能对村(社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委托起诉村(居)委会的;

(二)接受村(居)委会的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村(社区)委托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七)其它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必须及时向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九条  发生本指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可以按照司法所的安排,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

第十条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利益冲突影响其继续公正、有效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时,通过更换律师仍不能解决执业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向村(社区)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更换律师或中止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关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司法所协调村(居)委会做出妥善处理,另外安排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村(社区)或其他公民、组织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拒不回避的,可向村(社区)所在地镇街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十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群体性案件(事件)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要求和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重大群体性案件(事件)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 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群体性案件(事件)对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

1.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这类活动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甚至制造事端。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群体性案件(事件)大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山林权属纠纷、房屋拆迁、库区移民、食品健康、儿童保护、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涉及群众重大权益。群体性案件(事件)往往涉及某些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与社会和谐稳定紧密相关。

2.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快速变革和发展的阶段。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各类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对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事件)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 依法解决群体性案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3.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4.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争议问题或矛盾纠纷,不得鼓动和参与群体性案件(事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违法上访活动,不得建议和鼓动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5.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就本地村(社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接受报纸、电视等媒体采访,不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炒作。

三、 坚持以独立第三方的立场,力求通过调解等和谐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6.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双方属于同一村(社区)范围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第三方了解事实真相,梳理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矛盾的意见和建议,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解决矛盾纠纷。村(社区)法律顾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对于任何一方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与解决群体性案件(事件)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回避,不得受理。

7.群体性案件(事件)的一方为本村(居)委或村(居)民的,另一方不属于本村(社区)的村(居)民或村(居)委且该村(社区)的法律顾问不是本人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可依据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案件(事件)处理。

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双方分别属于两个村(社区)的,双方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纠纷。

8.群体性案件(事件)的一方为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利益诉求,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四、 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与协调

9.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知悉群体性案件(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司法所;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可直接报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10.村(社区)法律顾问在介入群体性案件(事件)时,应同时报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或提交所在地律师协会讨论。

11.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律师在案件处理中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12.司法所应与村(社区)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并及时将群体性案件(事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群体性案件(事件)结束(案)后,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向县级司法机关提交工作报告,同时报送所在律师事务所。

13.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群体性案件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和推广。

五、加强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4.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确保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做到守法、自律、尽职、尽责。

15.村(社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法律顾问工作协议,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有关活动,或者因自身行为不当酿成、恶化群体性案件(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协议追究其责任。

律师参与社会重大和敏感性案件的处理,参照上述指引办理。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十一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对口支援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省所有村(社区)都有符合条件的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参照省委、省政府对口帮扶工作安排,组织律师对口支援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即由广州市支援梅州、湛江、肇庆、清远四市,深圳市支援河源、汕尾、茂名、揭阳四市,珠海市支援阳江市,佛山市支援云浮市,东莞市支援韶关市,中山市支援潮州市。

律师人数不够的地市可以主动招募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执业的原籍在本地的律师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参与支援异地(仅限于跨地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条  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市司法局(以下统称需求地司法局)应及时确定本地区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情况,将本地区村居数量、专兼职律师人数,需要外地支援的律师人数,外地律师拟派往的县(市、区)名称及交通状况等基本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书面通报对口支援的地市司法局(以下统称派出地司法局),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司法厅。

第五条  派出地司法局要根据需求地司法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发动本市律师参与需求地下一年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并将拟派出支援的律师人数和律师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执业年限、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书面通报给需求地司法局,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司法厅。

派出地司法局应优先选派原籍在需求地或相邻地市的律师。

第六条  需求地司法局和派出地司法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需求地司法局和派出地司法局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地级市司法局和接受支援律师的县级司法局应当指派1至2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沟通工作。

第八条  需求地司法局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派出地司法局介绍本地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按期书面告知需要外地支援的律师数量等;

(二)派出地司法局组织支援律师培训时,派人介绍本地区,特别是拟派往县(市、区)的社情民情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将支援律师开展工作的表现情况通报给派出地司法局。对于支援律师违法行为或其它不适宜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情况,可请派出地司法局予以更换;

(四)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应当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律师经济补贴;

(五)指导监督接受支援律师的县级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做好对口支援有关工作。

第九条  派出地司法局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足够数量和符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要求的律师支援需求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二)组织参与支援的律师开展第一年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三)及时将支援律师存在不适宜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如身体原因、工作变动、受到行政处罚等)书面通报给需求地司法局;

(四)对需求地司法局通报的表现优秀的支援律师予以表彰;对支援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情况反馈给需求地司法局。

第十条  接受支援律师的县级司法局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开展工作的方案,合理安排外地支援律师与村(社区)实行双向选择,应优先将交通比较便利的村(社区)安排支援律师,确定服务关系;

(二)协调司法所摸清外地支援律师拟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的主要矛盾纠纷等情况,并通报给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三)协调镇街党委政府和司法所为支援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为支援律师的吃、住、行等提供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四)协调本地财政部门落实律师经济补贴,按规定及时发放给支援律师;

(五)做好对支援律师的监督指导,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派出支援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参与支援的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组织参与支援的律师开展所内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研究解决支援律师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参与支援的律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服从需求地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二)及时填写好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

(三)加强跟司法所和村(社区)的沟通,及时掌握村(社区)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成为广东省  南粤春雨  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为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派出地司法局和需求地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指引进行细化,共同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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