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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兴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浏览次数:-作者: 司法局 信息来源: 转自兴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11-23 11:07:00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18年全市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119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 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 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3.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意愿确认。征求同时通过两个以上辖区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确认其具体在哪一个辖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愿。

(五)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六)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全市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30日。

(二)报名地点:各司法所。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个人申请表;

2.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

经审查、考察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个人踊跃报名、被随机抽选或受组织推荐的公民积极参与。

兴宁市司法局 兴宁市人民法院 兴宁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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