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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安监局 信息来源: 转自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5-31 17:10:00

兴安办〔201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68 号)、《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梅市安委〔201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现将《兴宁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兴宁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电动车消防安全已成为当前消防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号)、《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梅市安委〔2018〕10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电动车安全质量为主线,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为手段,以消除电动车安全隐患为目的,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规范电动车生产、流通、停放、充电 4 个秩序,坚决防止电动车违规生产、违规流通、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全力维护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可控。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动汽车。

三、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动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工商和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对电动车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电动车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单位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工商和质监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在电动车及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车或电动车蓄电池;伪造电动车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函告电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市工商和质监局牵头,公安、发改、科工商务部门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动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对电动车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点监管对象。对其销售的电动车产品组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明是否齐全;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是否有销售经我省或我市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电动车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与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等行为。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商和质监局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三)全面开展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和修理场所专项治理。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 对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电动车修理场所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改装电动车,违法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车和蓄电池;有关单位是否将回收、改装的电动车和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领域。公安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场所和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工商和质监部门移交的涉嫌电动车制假、售假案件,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公安局牵头,工商和质监部门配合)

(四)全面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市住建部门、各镇(街道)要主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引导业主按照《广东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附件 1)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客观条件受限,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派出所依法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要加大对电动车库(棚)建设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公安、住建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住建、发改、科工商务部门配合)

四、治理时间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 2018 年 5 月份开始至 2018 年 12 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 年 5 月底前)。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市工商和质监、公安部门要组织对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住建、城综、公安等部门及各镇(街)要组织对居(村)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清理,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区域内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1 月)。市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对接上级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电动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装置等设施电气防火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对电池组以及整车电气防火安全措施的源头管控,市公安、工商和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市住建部门要对接上级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从充电设施的电气防火安全设计、产品制造、现场施工、安装、验收、日常运营维护、检测等方面,加强和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电气防火安全工作,市发改、公安、科工商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广东电网兴宁供电局配合。

(四)验收评估阶段(2018 年 12 月)。在各镇(街)、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辖区、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开展综合督导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合格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市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镇(街)为主导,以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居为基本单元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办的具体工作部署,认真抓好电动车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对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督促公安消防部门加大对镇(街)、村(居)、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网格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对电动车停车库(棚)和充电智能管理站建设的技术支持,指导电动车停车库(棚)试点建设;督促公安派出所推动街道、村(居)做好涉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在消防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所辖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综治部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综治中心工作范围和网格化管理内容。

住建部门:依法督促住宅区建设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

工商和质监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文广新部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

安监部门: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镇(街)、市安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

发改、科工商务、交通运输、教育、民政、供电、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动车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消防的领导任组长,市安委办负责同志和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单位为成员;下设市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各镇(街)、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镇(街)、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电动车质量违法行为和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经查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镇(街)、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前报送市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后,每月 26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 6),每阶段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要随时报送。市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和梅州市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于超,电话:6105111,传真:6105112,邮箱:xnxf119@163.com。

附件: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2.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3.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居(村)民社区

电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5.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告

6.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

7.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8.电动车生产单位检查表

9.电动车销售单位检查表

10.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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