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兴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作者: 信息来源: 转自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09 11:28: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运行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兴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兴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兴宁市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行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改进工作作风,营造更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监督员以义务形式参与我市政务服务环境建设监督工作,不领取薪酬补贴。

  第三条政务服务监督员的组成

  监督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机关单位、新闻媒体、法律职业人员、企业、专家学者以及城乡居民代表等人士中选聘。

  第四条政务服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品行端正,能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建议。

  (二)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政务服务工作,熟悉窗口服务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三)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政务服务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在上述范围中提出担任监督员的建议名单。

  (二)征求拟聘人员单位和本人意见。

  (三)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颁发聘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各窗口单位受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情况;了解各单位对投诉、建议和意见等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窗口单位规范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三)对窗口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办理、办结全过程及其办理结果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业务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的便民举措、工作效能等情况。

  (四)不定期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开展走访调查,收集企业群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政务服务监督工作的组织

  (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监督股负责政务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落实专人与监督员联系,及时收集、整理监督员反馈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市政务服务大厅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及分厅、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监督员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反馈。

  (四)监督员任期2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到期自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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