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门日常工作。 (三)承办全市土地、 房屋、林地、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具体工作。 (四)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理不动产登记档案,收集、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承担不动产使用权协议转让中的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中的实地勘察、地籍调查、登记材料审查等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主要任务,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 负责文电、机要、综治、保密、计生、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协助做好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和党务工作;负责财会、工资、社保、医保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后勤管理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产权登记部。 承办全市土地、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交易登记部。 承担不动产使用权协议转让中的权属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中的实地勘查、地籍调查、登记材料审查等事务性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资源部。 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化建设,建立、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档案管理部。 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建立、归档、管理、查询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曾启明 联系电话:0753-323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