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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兴市府〔2019〕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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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兴宁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粤府〔201911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兴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道)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兴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兴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实施《兴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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