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基准地价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兴宁市新一轮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并经2021年3月26日市政府十五届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兴宁市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兴市府〔2017〕8号)、《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兴宁市2017年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兴市府〔2018〕29号)同时废止。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7日 政策解读稿链接: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254337.html